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背痛原因當然很多,但職業是最重要的因素。我有許多病人是百貨公司小姐,在日本沙文主義要求下常得90度彎腰而且得穿高根鞋站立一整天,經年累月,沒有椎間盤突出、背臀腿痛者真不是正常人。

許多台灣的勞工也是背痛、椎間盤破裂、坐骨神經痛的受害者,為五斗米真的「折腰」,年紀一大就百病叢生甚至得開刀受血光之災。但他們可以領到職業傷害救濟嗎?且慢高興,門檻很高的。規定必須每年至少工作 220 日,診斷前至少已工作 8-10 年,搬抬重物,男性至少大於等於 20 公斤重量,女性至少大於等於 15公斤以上才納入計算。

我們百貨小姐只是站立鞠躬到歪腰就甭想了。如果你是出勞力工人或許可以獲得補償,但規定頗嚴,請參考以下「職業性腰椎椎間盤突出認定參考指引」。

(一)主要認定基準

1.疾病的證據:以下 3 點需同時存在,即(1)+〔(2.1)或(2.2)〕+ (3),且與臨床表現或病程有合理的一致性。

(1)急性下肢痛麻;可能合併下背痛。

(2.1)直腿抬舉法(SLRT)30-70 度為陽性,至少兩次測試。

(2.2)神經傳導檢查(NCV)與肌電圖(EMG)顯示急性腰薦神經根病變。

(3)磁振造影(MRI)或電腦斷層(CT)顯示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(herniation),包括 protrusion、extrusion、與 sequestration,不能只有膨大(bulging)。從 L3/4 到 L5-S1 有單一或多個(mono- or polysegmental)椎間盤受到影響。排除只有 L1/2 和/或 L2/3 腰椎椎間盤突出。

2.暴露的證據(adequate occupational exposure):符合下列任何一項:

(1)每年至少工作 220 日、診斷前至少已工作 8-10 年,搬抬重物,男性至少大於等於 20 kg 重量,女性至少大於等於 15 kg 以上才納入計算。每日搬抬總男性至少  2 噸、女性至少 1.5 噸,且每個工作班中應

有大部分時間或至少一半的時間。

(2)依據附錄二人因工程軟體模擬系統,工作單次動作姿勢對男性腰部產生之應力至少 3.2kN;女性至少 2.5kN。每日累積負荷男性需超過5,500Nh;女性需超過 3,500Nh,一生累積負荷閾值男性為 25 x106Nh

;女性為 17 x106Nh。累積劑量乃依照下列公式:

     Sum dose for year = Days ×(8 h ×【ΣF i2 × t i 】)1/2

Sum dose for year:年總劑量/Days:一年工作天數/F:腰部受力,單位為牛頓(N)/t:每日平均搬抬重物的時間,單位為小時(hour)

Cumulative exposure = work year × sum dose per year

一生累積劑量(Nh) =  工作年資  ×  年總劑量 (3)個案特殊考量:上述暴露條件可依照個案情形加以權衡,酌情降低要求,即每日搬抬總重量或工作年限之標準可降低。例如超過肩部的搬抬動作;每

分鐘超過一次的快速搬抬動作;有扭轉彎曲腰部的情形;長距離搬運;在超過 1/2 臂長的距離下搬抬重物;暴露於短暫但甚高的全身垂直振動;腰部受到甚高的 compression  force 等,在這些情形下,

工作年限可下修到約 5 年。

3.適當的時序性:

(1)主觀症狀或腰椎椎間盤突出的客觀表現,如神經傳導檢查、肌電圖、磁振造影、或電腦斷層的嚴重程度增加,可依”加重”原則認定為職業病。

(2)暴露結束後迄疾病發生之間所允許的最長期限:半年。

4.大致排除其他原因,例如 Meyerding type >= II 的腰椎滑脫、腰椎融合術、不對稱腰椎薦椎化、椎體骨折合併癒合對位不良、腰椎側彎(Cobb角度 10->25  度)、骨盆傾斜合併椎側彎與長短腳超過 3 cm、特高(BH

>= 190 cm)  、肥胖(BMI >= 30)  、吸菸、強烈明顯的家族史工、動脈硬化性與代謝症候群。在非職業的私領域中活動或運動導致之暴露情形,例如從事園藝工作。如無法排除,職業引起的腰椎負荷應貢獻 50%

的可能性。

(二)輔助基準

1.勞工於停止工作之暴露與休息後,下背痛與腰薦神經根病變症狀通常會在 3 至 6 個月內明顯改善。

2.同ㄧ工作環境的其他人員,也有慢性下背痛或腰椎椎間盤病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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